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教务处
首页|教务教学科|考务科|学籍科|课程思政|在线服务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福建开放大学学籍暂行管理办法
2017-11-14 08:34  

为加强“福建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福建开放大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福建开放大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通过福建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履行入学注册手续。经市教委和教育部入学资格终审合格的学生,取得福建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网上实名注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福建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有效期不设上限。

第三章 课程注册

第六条 学生执行福建开放大学统一的专业规则,在专业规则确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实施表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包括拟修新课、免修免考课程及专业集中实践环节。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按自己的学习计划以课程为单位进行注册学习。

(二)依据经福建省教委和省定的福建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三)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是指重修或重考的课程;

(四)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也不能参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其它要求,按照福建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按照福建开放大学课程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转专业具体要求按《福建开放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入学资格符合教育部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审核具体要求按《福建开放大学毕业审核和证书颁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监制、福建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三)毕业时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一月,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七月;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七)批准文号:(待定)。

第十五条 福建开放大学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两次毕业审核。春季一般在当年1月和3月办理,其中3月为补办。秋季一般在当年7月和9月办理,其中9月为补办。

第十六条 福建开放大学于每年4月、10月分别将春季、秋季的毕业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福建开放大学、二级院(学习中心)必须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

第七章 学位(暂定)

第十八条 学生达到授予学位的专业的毕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并达到所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开放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具体要求按《福建开放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未通过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经学生提出申请,由福建开放大学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补办毕业证明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福建开放大学设立奖学金,每年评选并颁发一次奖学金。各二级学院(学习中心)可定期进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勤奋学习标兵”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二次(含)以上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有上述情形(除第八种情形)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报读福建开放大学。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意见,报福建开放大学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福建开放大学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习中心)、福建开放大学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果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通过二级学院(学习中心)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送交不到本人的,以处分通报公示30天为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福建开放大学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福建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凡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习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关闭窗口
 
 
 

福建开放大学教务处